一、办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细则》
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》
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
二、投资者的资格条件:
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,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。
三、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、文件:
1、企业关于申报中外合资(合作)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的请示(原件),并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;
2、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(复印件);
3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(原件);
4、投资各方合资(合作)合同(原件);
5、投资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(原件)、公证、认证文件(原件),银行资信证明(原件),附中文译文(原件);
6、投资中方营业执照(复印件需原发照机关复印盖章);
7、中、外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8、场地租、购合同(复印件),出租方、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(复印件);
9、董事委派书(原件)及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、监事委派书(原件)及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10、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(原件);
11、其他相关文件(如:环保、规划、消防、卫生防疫站意见单,资产评估,土地证,资质证明,行业归口证明,委托书,进口设备清单、资金来源说明等)。
四、办事时限:
上报材料齐全,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。
五、办事须知:
1、咨询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。
2、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。
3、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。
4、主送机关: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
5、申报材料一式一份。
6、 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:0
六、受理窗口:
地址:张江路39号底楼大厅
联系人:沈德静、孙政世
联系电话:55335000转117、118
监督电话:50797197